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細則
******條 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行為,依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開展。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責任心強,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
(二)熟悉防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三)從事防雷業務技術或管理工作,有豐富的防雷檢測、科研、教學或管理實踐經驗;
(四)具有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防******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以上奇數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般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原則組織評審,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如實報告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
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宣布評審原則、方式、程序,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紀律,填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評審工作,遵守評審紀律,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遵守以下評審紀律: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規范標準;
(二)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規定;
(三)對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過程、評審結果以及被評審單位相關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四)與被評審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應當主動回避;
(五)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
第九條 評審包括現場考核和會議評審。
第十條 現場考核由評審委員會委派2人以上組成的考核小組進行。現場考核記錄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依據。
第十一條 現場考核應當包括對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理論考核,對指定檢測項目進行現場操作考核,對現場檢測記錄及出具報告的規范性等進行考核,并填寫現場考核記錄表(附表1)。
第十二條 會議評審應當聽取對被評審單位現場考核情況匯報。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表》(附表2)所列項目進行評定。
(一)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評審表中項目內容有疑問的,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確定;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評審表中的內容逐項進行評定,并簽名確認;
(三)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評審表進行匯總,確定評審結論;
(四)評審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為通過;
(五)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附表3)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六)評審活動現場做好錄音錄像并存檔。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