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評審包括現場考核和會議評審。
第十條 現場考核由評審委員會委派2人以上組成的考核小組進行。現場考核記錄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依據。
第十一條 現場考核應當包括對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理論考核,對指定檢測項目進行現場操作考核,對現場檢測記錄及出具報告的規范性等進行考核,并填寫現場考核記錄表(附表1)。
第十二條 會議評審應當聽取對被評審單位現場考核情況匯報。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表》(附表2)所列項目進行評定。
(一)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評審表中項目內容有疑問的,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確定;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評審表中的內容逐項進行評定,并簽名確認;
(三)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評審表進行匯總,確定評審結論;
(四)評審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為通過;
(五)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附表3)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六)評審活動現場做好錄音錄像并存檔。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