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意見書》(附表4)。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