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關要求
(一)省氣象局牽頭負責此次抽查工作,組織項目實施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質量抽查。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工作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
(二)各設區市氣象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區氣象局、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本次電涌保護器質量抽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防雷安全的聯合監管工作機制,積極協助項目實施單位,組織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積極配合開展調查和質量抽查工作,各單位要明確一名工作聯系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將名單(見附件3)報送河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河北省應急廳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處。
(三)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的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要求和國家標準,完善防雷裝置,確保防雷裝置安全有效,并積極配合實施單位,開展浪涌保護器有關情況調查和質量抽查工作。請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于11月15日前報送一名安全生產聯系人和一名電工到實施單位(報名表詳見附件4)。
(四)河北宇翔雷電災害防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本次質量抽查工作的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合同和本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制定詳細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切實做好質量抽查各項工作,確保有關實驗數據客觀、真實、準確,并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電涌保護器質量水平進行全面客觀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性措施。
(五)本次質量抽查工作的相關費用一律由實施單位承擔。本次質量抽查結果僅作為監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據,不予公開。
河北省氣象局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