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資質單位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資質認定機構舉報。資質認定機構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資質認定機構負責組織對資質單位的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涉及分支機構或者跨省項目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配合資質認定機構完成。
第十一條 年度報告檢查工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抽查范圍、方式和時間。
對于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重點監管的資質單位可實行專門檢查。
第十二條 資質認定機構開展年度報告檢查時,資質單位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機構應當在年度報告檢查工作完成后,將檢查結果告知被檢查資質單位并公示。
第十四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認定機構納入資質單位監管信息檔案,作為資質不予延續或者不予升級的依據:
(一)逾期未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檢查的。
第十五條 鼓勵防雷相關行業組織將資質單位年度報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管理的范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