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后,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省(區、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4.8 應急終止或解除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國家應急指揮機制終止響應須經國務院同意。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訂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訂恢復重建計劃,盡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