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電子顯示裝置等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布預警信號時除使用漢語言文字外,還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 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傳播預警信號,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并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公告,向公眾廣泛傳播,并按照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編印預警信號宣傳材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第十五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所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中的各類預警信號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特點,選用或者增設本辦法規定的預警信號種類,設置不同信號標準,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