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相關規定:一、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二、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經批準后方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開展施放氣球作業活動。三、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屬違反規定行為,可依情節進行處罰。本案例明顯違反了以上3種情形。
【案件解析】
商家在開展懸掛氣球活動時,應選擇具備《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實施,并由實施單位提前3天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施放氣球作業活動。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出準予許可或不準予許可的決定。實施單位應根據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開展施放氣球作業活動,并做好相關安全措施。無資質施放氣球或未經批準施放氣均屬違反規定行為,將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三、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案(轉株洲市氣象局)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9日,株洲市氣象局執法人員汪堅勝和金剛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X項目正在施工。1號、2號、3號樓已施工到4層,規劃平面圖已公示。??????????????????????
7月3日,株洲市氣象局業務發展科依據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立面圖等資料,以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確認X項目1號樓超高5.27米;2號樓超高0.79米。并向該公司提出整改意見。先后經過調查取證、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溝通,結合宣傳教育等方式,及時有效制止了影響探測環境的違法行為,最后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改設計,未對探測環境造成影響,株洲市氣象局依法成功保護了氣象探測環境。?????????????????????????????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取證,株洲市氣象局業務發展科評估確定超高事實。株洲市氣象局致函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更改設計圖紙要求。三方達成一致,株洲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修改對此項目審批結果,株洲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更改X項目設計圖紙,降低X項目1號樓、2號樓設計高度,使其滿足探測環境保護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法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